集团性企业要适用统借统还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机构:高顿财务培训 时间:2015-12-19 点击:567

  集团性企业要适用统借统还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要件:

  一是资金来源必须是金融机构借款,而不是自有资金、发债、资金归集等筹资手段取得的资金。

  二是符合形式要件。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如需分拨给成员企业,必须与成员企业签订“一对一”(一笔金融机构借款对应一笔成员企业分拨款)或者“一对多” (一笔金融机构借款对应多笔成员企业分拨款)的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其中合同名称需符合国税发〔2002〕13号文件的规定,合同中的约定利率需与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率相同(执行期间不可以有利息返还或加息),同时合同的约定期限不得长于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的期限。

  三是符合实质要件。集团和成员单位都执行了上述合同,集团向成员单位收取的利率水平没有超过金融机构借款利率,并有计息单据、资金往来单据及会计核算结果验证,从而可以证明集团实际上从事的是统借统还业务,而没有从事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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