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统还税收政策主要执行风险

机构:高顿财务培训 时间:2015-12-19 点击:542

  一是金融机构借款以外的资金来源,都不适用统借统还免征营业税政策。

  二是统借统还税收政策要求必须找到资金利息水平的对应关系。统借统还税收政策形式上要求一笔金融机构借款按照相同的利率水平,对应一家或者多家子公司,但不可以是多对多的借贷关系。多对多的借贷关系中,有一部分在实质上是符合统借统还政策规定的,但不满足形式要件。具体分析如下:

  借款期限相等的多笔金融机构借款对应多家子公司

  一般企业拿到多笔期限相等但利率不等的借款后,会按照借款本金作为权数,与各借款方签订借款协议。这种情况在实质上是满足统借统还政策规定的,但形式要件不符合统借统还政策免征营业税的规定,税务机关一般要求企业拿出一份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同时要求企业找出该笔金融机构借款流向了哪几家子公司,要找到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对应关系,然后结合合同判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上述操作方法,往往无法通过会计核算证明实质要件符合统借统还税收政策依据。税务机关往往认定其不符合统借统还的规定,要全额征收营业税。

  借款期限与利率不等的多笔金融机构借款,仅按本金作为权数加权平均利率对应多家子公司

  这种情况下,形式要件不符合规定,实质要件在期限最短的金融机构借款到期之前是符合规定的,但因为形式要件不满足银行存款一对一或一对多的情况,税务机关往往认定不符合统借统还的规定,要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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