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医保报销范围详解

机构:博之星教育 时间:2015-07-03 点击:842

  下面,郑州护师资格培训学校为大家介绍学生医疗保险待遇相关知识。

  学生登记参保后,由所在院校统一向辖区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障卡。参保大学生患病时,应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到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医疗费用。

  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7月1日起生效,并按本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一)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

  1、医疗费用不满1000元的部分,报销35%;

  2、医疗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报销45%;

  3、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部分,报销55%;

  4、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65%。

  (二)在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1、医疗费用不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55%、65%和75%;

  2、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不满2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和80%;

  3、医疗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5%、75%和85%。

  参保大学生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按本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参保大学生因病情需要转异地或回原籍住院治疗的,应持本人申请材料、学校证明及本市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转外就医证明,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其在异地或回原籍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参保大学生进行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活动等需在异地就医的,应由所在高校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到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参保大学生寒、暑假期间,以及新入学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生效后至入学前在原籍或长期居住地患病时,应到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参保大学生在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大学生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必须在下一个保险年度开始后的六个月内结算完毕。

  郑州护师资格培训学校提醒,各地的学生医保报销范围是不一样的,建议可以查看当地的学生医保政策,或者登陆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了解更多学生医保报销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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