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5.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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