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2、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a)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b)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c)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d)冬期、雨期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e)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4、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5、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6、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7、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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