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考点整理:工程变更、索赔管理

机构:烟台环球优路教育 时间:2015-12-25 点击:606

考点、工程变更、索赔管理

一、主要参考“合同管理”教材第七章第三节。“质量控制”教材第四章第三节

二、工程变更管理

1.工程变更权

1)监理人指示的变更:

可以由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但须通过监理人发出;

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

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2)承包人申请的变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出,监理人对此应提出审查意见,并与发包人协商是否予以采纳。

3)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2.监理人指示变更的处理程序

1)直接指示变更的处理程序。不必征求承包人意见。

2)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更的处理程序:

(1)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2)承包人决定是否同意实施变更;

(3)承包人如同意,则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监理人对变更建议进行审查;

(4)承包人如不同意,立即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申请变更的处理程序:

(建议变更和要求变更的的处理程序没本质区别)

(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

(2)监理人收到合理化建议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一般为7天)提出审查意见,并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3)合理化建议获得发包人同意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4.项目监理机构处理承包人申请变更的程序

(1)总监组织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2)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做出评估。

(3)总监会签工程变更单。

(4)项目监理机构监督承包人实施工程变更。

5.变更估价的程序和变更的估价原则

1)变更估价的程序:

(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

(3)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审批完毕。

***合同执行中的时限规定***

(1)时限为7天的工作程序。

①申请延期开工的程序:

当承包方拟提示延期开工的要求时: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前7天书面提出,工程师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书面答复,过时限不答复即为承认其要求。

若因发包人原因要求延期开工:工程师书面通知。造成的承包方损失,发包人赔偿。

②支付预付款的时限及程序:

发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时限--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前7天。

超过时限不付,承包方在规定预付款时间7天后要求支付。

发包方如仍不支付--承包方在7天后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责任。

③工程量计量程序:

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工程师收到后7天内核实计量:超过7天不核实计量,自第8天起以承包方计量为准。

(2)时限为14天的工作程序。

①非承包方原因的工期延误要求工期延长的程序:

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工程师书面提出报告。

工程师收到后14天内确认。

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延期。

②合同价调整的程序:

事件发生后14天内承包方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并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收到后14天内予以确定并提出修改意见。

14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同意该项调整。

③工程款支付的程序(按工程计量程序):

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工程师开具支付证书。

收到支付证书后14天内,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逾期未支付,承包方可发出通知要求付款。

发包方仍未支付,应协商延付。

协商不成功:从开具支付证书后第15天起计入贷款利息。

如导致无法施工,承包方可停止施工--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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