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不得使用于下列部位:
(1)建筑物室内地面标高以下部位。
(2)持久浸水或经常受干湿交替部位。
(3)受化学情形侵蚀(如强酸、强碱)或高浓度二氧化碳等情形。
(4)砌块概况经常处于80℃以上的高温情形。
2、加气混凝土墙上不得留设脚手眼。每一楼层内的砌块墙应持续砌完,不留接槎。如必需留槎时,应留斜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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