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下税法与会计的暂时性差异

机构:高顿财务培训 时间:2016-01-12 点击:579

  会计处理

  所谓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固定资产在生产过程中可以长期发挥作用,长期保持原有的实物形态,但其价值则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逐渐地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并构成产品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执行行业会计制度时,对固定资产有价值标准,达到2000元的,需要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没有达到2000元的,可作为低值易耗品摊销或一次性记入成本费用。从2007年起施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认定价值标准取消,只要公司认为其使用寿命大于一个会计年度的,均可作为固定资产,然后按照一定折旧方法在预计使用寿命之内计提折旧。

  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需要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综合考虑:(1)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2)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同时考虑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需要考虑其预计净残值,即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可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企业需要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来进行合理选择。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案例

  某生产企业2012年12月购置办公用电脑一台,不含税金额4000元,预计使用寿命4年,预计净残值208元。假设企业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从2013年1月起,该企业每月可计提的折旧额为:(4000-208)÷4÷12=79(元)。

  会计处理为(根据具体使用部门的不同):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或制造费用)79

  贷:累计折旧 79。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上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从中可以看出,税法与会计上的关于固定资产的内涵是一致的。

  一般情况下,税法上对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税前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税法对固定资产计算折旧规定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承前案例,根据税法规定,允许对该固定资产可税前扣除的月折旧为:(4000-208)÷3÷12=105.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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