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复习备考点:证据的保全

机构:天津环球优路教育 时间:2016-01-20 点击:530

(一)概念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二)申请

1.诉讼中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2.仲裁中申请,应将证据提交基层人民法院。

(三)实施

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

证据的应用

(一)证明对象

1.证明对象的范围

(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事实。

(3)证据事实。

(4)习惯、地方性法规。

2.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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