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税率

机构:东莞仁和 时间:2016-01-24 点击:58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项: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故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税率为13%。

  同时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及第三条: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故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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