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该《规则》明确,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加强对非独立核算的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
《规则》指出,行政单位编制预算,应当综合考虑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等因素。
行政单位预算的编报和审批程序为,行政单位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行政单位提出的预算建议数,下达预算控制数;行政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正式编制年度预算,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
《规则》规定,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规则》规定,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项目完成后,行政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项目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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