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金管理制度
(1)现金的限额。现金的限额是指为了保证企业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这一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2)现金收支的规定。
①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②开户单位不得“坐支”现金,如因特殊需要坐支现金,应事先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在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内进行,同时收支的现金必须入账;
③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如实写明提取现金的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
④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等必须使用现金的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
2.现金的账务处理
企业应当设置“库存现金”总账和“现金日记账”,分别进行企业库存现金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借方登记现金的增加,贷方登记现金的减少,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的金额。
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3.现金清查
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现金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对于清查的结果应当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
有溢余或短缺的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批准后再作出最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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