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国际会计的设置不一致。在我国新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中,会计要素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反映财务状况的要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在分类和内容上与世界各国基本一致。个别国家又将某些要素进行分解,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将影响权益要素的业主投资、业主派得作为两个独立的会计要素;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将所有者投资作为一个独立的要素。
第二类是反映经营成果的收入、费用和利润要素,在分类上与世界各国存在一定的差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设置收益和费用两个要素,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设置营业收入、费用、利得、损失、综合收益等5个要素;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设置利得、损失和向所有者分配等3个要素;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设置收入、费用、利得、损失等4个要素;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则引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设置,只有收入和费用两个要素;我国台湾地区只是在损益计算时涉及到收入、费用、利润,但没有将它们作为独立的会计要素。
而且各国对收入和费用要素的界定存在较大分歧。
例如,我国和美国采用了狭义的定义,认为收入仅指企业经营活动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赞用仅指企业经营活动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出,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并采用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强调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英国采用了广义的概念,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采用的是“收益”和“费用”,收益包括利得,费用包括损失,英国则采用了“利得”和“损失”,其中利得包括收入,损失包括费用。
(2)将利润作为反映经营成果的要素不符合会计的基本理论。会计基本准则是所有具体准则的基础,是用来指导、评估和发展具体准则,为具体准则的制定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在整个会计准则体系之中处于基础位置。
在会计基本准则中对会计核算的对象进行总体概括就是会计要素。新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将利润定义为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它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其中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据此,利润的计算取决于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我国基本会计准则将利润作为一个要素实有不妥,理由是利润只是收入和费用的计算结果,将其作为会计要素之一是不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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