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纳邀请招标的体例的,理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精采的特定的监犯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理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划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项目自己的要求,在招标通知布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进行供给有关天资证实文件和业绩情形,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前提有划定的,遵照其划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适的前提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理当按照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理当搜罗招标项目的手艺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尺度、投标报价要乞降评标尺度等所有本色性要乞降前提以及拟签定合同的首要条目。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手艺、尺度有划定的,招标人理当按照其划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响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理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剖明特定的出产供给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招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形,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目以及可能影响公允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形
招彼缮㈣有标底的,标底必需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以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需要的澄清或者改削的,理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刻至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改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织部门。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理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刻;可是,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起头发出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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