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讲义

机构:杭州仁和会计 时间:2016-02-25 点击:723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应税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增值税法的基本规范。1994年我国对增值税进行了一次重大的改进,实行了国际上通行的购入扣税法。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

  生产型增值税,是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减去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等物质资料价值后的余额作为法定的增值额,但对于购入的固定资产及其折旧均不予扣除。

  收入型增值税,对于纳税人购置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允许将已提折旧的价值予以扣除。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将购置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额,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一)征税对象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生产经营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增值额。增值额可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对一个企业而言,增值额是该企业商品的销售额扣除为生产而外购商品的价值额后的余额;对一个商品的生产全过程而言,增值额是商品各个生产环节的增值额之和,即商品实现消费时的最后销售额。

  (二)征税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应税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及进口货物的,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1)销售货物。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应税劳务。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3)进口货物。凡进入我国的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在报关进口环节,除了依法缴纳关税以外,还必须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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