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须知:个人账户用于公司事务的法律风险

机构:十堰仁和会计教育 时间:2016-02-25 点击:717
 
  1、出纳员将个人账户作为备用金账户,提取备用金时将款项转入个人账户,员工报销或备用金零星支付时,从个人账户转给收款人,觉得避免了假钞、长短款、还不用点钞干手净脚;
 
  2、销售业务员上门收款时,收到的现金先存入自己账户,或忘记公司账号时让付款方先打入自己账户,一定时间或金额时,才提现上交或转账到公司账户;
 
  3、老板或股东,授意下属将业务收入款项,先打到其个人账户,下属认为老板或股东的钱爱放那就放那,或虽觉有不妥但上头命令只能执行;十堰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学校整理

 
  对于公司而言,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些个人账户的款项,可能不会再回到公司的账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对于个人而言,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能承担意料不到的法律责任,最常见的有:
 
  1、刑法上的责任:
 
  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达到一定金额;
 
  挪用资金罪: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超过一定期限;
 
  2、税法上的责任:
 
  偷逃税罪:股东账户收入了本应入到公司账户的钱,视为公司分红,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3、民法上的责任:
 
  独资公司老板使用个人账户处理公司事务,会被认定为公私财产混同,一定的情况对外承担时可能变成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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