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

机构:汉川仁和会计教育 时间:2016-02-26 点击:725

  (1)新四项准备。《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税法上述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2)债务重组收益。《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按税法,债务重组收益应作为当期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3)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收益。《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收到股利、利息等收益时不确认投资收益,作冲减投资成本处理;而按税法,企业当期收到的股息收入应作为当期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

  (4)短期投资转为长期投资的差额。《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将短期投资转为长期投资时产生的差额作为当期损失;而按税法,上述差额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一次摊销的开办费。《企业会计制度》将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作为管理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月损益;而据税法,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审计时对企业摊销当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6)无法支付或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主要是指无法支付或无需支付的应付账款和长期借款,《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直接计入资本公积;而税法中将其作为其他收入计入企业当期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7)预计负债。《企业会计制度》新增的会计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各项预计的负债。预计负债时借计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损益类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税法,预计负债为未实现的损益,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审计时应将本年新增的预计负债数额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8)附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收入。《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按以往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作出估计,发货时将不会发生退货部分确认为收入,估计会退货的部分不确认为收入;如果不能合理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不确认收入,待退货期满时再确认收入。按税法,附条件的销售是属直接收款方式销售,销售当期应全额确认为收入,待以后实际退货时再按退货发票上注明的退货金额冲减退货当期收入。若企业将可能退货部分或全额均未确认为收入,审计时应将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9)销售并再购回(非新旧交换交易)方式的销售收入。《企业会计制度》中对这种方式的销售不确认销售收入;如果以后购回的价格大于原售价,则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财务费用。按税法,销售与购回应按两个过程进行核算,销售时作为收入入账,购回时作为商品采购处理。若企业当期采用这种方式销售,则审计时应将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购回计提的费用也不得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现金短缺与不能收回的银行存款。《企业会计制度》将其计入营业外支出。按税法,现金短缺与不能收回的银行存款只有经过税务机关核准才可在税前列支,如未经核准,审计时应将其调增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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