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现金是指具备现实购买力或者法定清偿力的通货,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我国的现金是指人民币。
所谓现金管理,是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所有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现金收支进行管理和监督。现金管理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经制度。
现金管理应当遵守以下管理原则:
1.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2.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3.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4.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
5.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
二、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
为了控制现金的流量,国家对现金的使用范围作了规定。
1.一般规定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结算起点定为1 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2.特殊规定
对于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以及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等,现金支付不受结算起点的限制。除此之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须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如支付结算限额以下的货币结算,可使用现金,而限额以上的货币结算,一律通过银行转账。
三、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现金与转账结算凭证的关系
在经济往来中,转账结算凭证具有与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而拒收汇票、本票、支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二)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
银行对实行现金管理的单位要核定其现金库存的最高限额。这个限额既要满足该单位日常零星支付的需要,又要防止各单位的现金库存太多,影响现金安全,导致银行存款下降。这个限额一般以各单位维持3―5天的零星现金支付为准。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限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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