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说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为了防止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真正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强调:“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这也是《建筑法》的要求,避免由于分包单位的能力的不足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然后,我们在谈谈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也不是固定的,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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