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变更需带什么资料?

机构:宁波仁和会计 时间:2016-03-10 点击:706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十九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十九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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