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尹存月说:“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时,中标人须满足两个必要条件:第一、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二,经评审投标价格为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提醒,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如果中标价低于成本价,中标人为了能继续盈利,可能会在履约质量上动脑筋。此时,采购质量可能因此受到影响。
黑龙江省一名评标专家表示,尽管最低评标价法有着操作简易等优点,但由于满足基本要求后价格因素占绝对优势,因此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如采购人的需求很难通过招标文件全面地体现,投标人的竞争力也很难通过投标文件充分体现。因此,最低评标价法缺乏普遍适用性。
对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进行了明确——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在许多从业人员看来,汽车、电脑、办公用品、物业管理等的招标,就适合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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