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中的行政管理

机构:厦门优路教育 时间:2016-03-24 点击:605

  招标投标中行政管理的主体《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难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由于招标投标活动的范围比较广,内容也比较复杂,所以《招标投标法》规定由国各院规定招标投标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

  根据国务院的职能划分,建设部发布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招标投标行政管理的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管理的具体内容为:

  1.根据 《招标投标法》和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范围,对招投标的范围进行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法》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2.对招投标过程申执行 《招标投标法》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有违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开标,中等行为,加强市场管理,促进招标投标的顺利进行。比如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建设部于2000年6月30日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施行行政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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