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知识点:质量责任和义务

机构:潍坊环球优路教育 时间:2016-03-31 点击:686

缔造单位的质量责任和责任

《缔造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明晰了缔造单位的质量责任和责任。

(1)缔造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2)缔造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缔造项目的勘察、计划、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缔造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收买进行投标。

(3)缔造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缔造活动进行不合理干涉。

(4)施工图计划文件未经审查同意的,缔造单位不得运用。

(5)对有必要施行监理的工程,缔造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6)缔造单位在收取施工许可证或许开工陈述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触及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改变的装修工程,缔造单位要有计划方案。

(8)缔造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查验,缔造工程查验合格的,方可交给运用。

1Z301123勘察计划单位的质量责任和责任

《缔造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明晰了勘察、计划单位的质量责任和责任。“

(1)勘察、计划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包的工程。

(2)勘察、计划单位有必要按照工程缔造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计划,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计划文件上签字,对计划文件担任。

(3)计划单位应当根据勘察作用文件进行缔造工程计划。

(4)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技能生产线等外,计划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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