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责任
《缔造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明晰了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责任。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天分等级的证书,并在其天分等级容许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2)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有必要依照工程计划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私行批改工程计划,不得偷工减料。
(5)施工单位有必要依照工程计划恳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好,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查验,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不得运用。
(6)施工人员对触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缔造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天分等级的质量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7)缔造工程施行质量保修原则,承包单位应施行保修责任。
1Z301125 工程监理公司的质量责任和责任
《缔造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明晰了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责任。
(1)工程监理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相应天分等绿的证书,并在其天分等级容许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公司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给单位有从属联络或许别的利害联络。
(3)工程监理公司应当依照法则、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计划文件和缔造工程承包合同,代表缔造单位对施工质量施行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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