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知识点:单项财物减值的管帐处理
(一)财物减值丢失的断定
1.公司在计算出财物的可收回金额后,应将其与财物的账面价值(财物获得本钱扣减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及累计减值预备后的金额)进行比较,假如财物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财物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以为财物减值丢失,计入当期损益,一起计提相应的财物减值预备。
2.财物减值丢失一经承认,在今后管帐期间不得转回。
【提示】遇到财物作废、出售、对外出资、以非货币性财物交换方法换出、在债款重组中赔偿债款等情况,一起符合财物停止承认条件的,公司应当将有关财物减值预备予以转出。
3.财物减值丢失承认后,减值财物的折旧或许摊销费用应当在将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财物在剩下使用寿命内,体系地分摊调整后的财物账面价值(扣减估计净残值)。
(二)财物减值丢失的账务处理
管帐分录为:
借:财物减值丢失
贷:固定财物减值预备
出资性房地产减值预备
无形财物减值预备
商誉减值预备
长时间股权出资减值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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