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备考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

机构:济宁环球优路教育 时间:2016-04-04 点击:704

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进程中,因一方或许两头的过失做法,致使预期的合同不树立,被供认无效或许被撤销,然后致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其合同能够有用树立而遭到丢掉时,有权恳求相对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抵偿依据此项信赖而发生的实习丢掉,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进程中

缔约过失做法的出现,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恰谈合同订立的进程中,也即两头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标明,但是合同没有树立。

2)缔约人一方片面上有过失做法

当事人的过失做法,包括片面上的故意做法、过失做法而引发合同不树立。

3)缔约人另一方遭到实习丢掉

实习丢掉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也即缔约人一方依据对另一方的信赖,能够

订立有用的合同,却因对方的过失做法,致使合同不能树立,而构成丢掉,有权依法得到保

护,而追查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

4)缔约当事人一方有过失做法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丢掉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缔约进程中,当事人一方的过失做法与当事人另一方的丢掉之间在客观上有因果关系,是承担法令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一。缔约过失责任人承担其做法构成相对人实习丢掉的法令责任,不属于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而是因其订约中的过失做法违背了法定的合同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

(3)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令规矩

《合同法》第42条规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进程中有下列现象之一的,给对方构成丢掉的,应当承担危害抵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商议;

2)故意隐秘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首要实际或许供应虚伪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笃信用原则的做法。

《合同法》第43条规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进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管合同是不是树立,不得走漏或许不正当地运用,走漏或许不正当地运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构成丢掉的,应当承担危害抵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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