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统辖
(1)诉讼统辖的概念
诉讼统辖,是指在公民法院系统中,各级公民法院系统中,各级公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公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案件的权限分工。诉讼统辖分为等级统辖、地域统辖、移交统辖和指定统辖。
(2)等级统辖
等级统辖,是指区别上下级公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等级统辖是公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从纵向区别各级公民法院的统辖权限,它是区别公民法院统辖规划的根底。根据公民法院组织法的规矩,我国公民法院设四级:即底层公民法院、中级公民法院、高级公民法院、最高公民法院。
法则规矩,底层公民法院统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还有规矩的在外。
(3)地域统辖(※※※)
1)地域统辖,是指判定同级公民法院在各自的辖区内统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公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从横向供认公民法院的统辖规划,是在等级统辖的根底上供认的。
2)地域统辖是根据各种不同民事案件的特点来判定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对其他格外类型的案件,也是以当事人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的公民法院统辖为原则的。
3)民事诉讼法规矩,地域统辖有3种:一般地域统辖、格外地域统辖、专属统辖。一般地域统辖,是指根据当事人所在地判定有统辖权的公民法院;格外地域统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判定有统辖权的公民法院。对格外地域统辖,我国民事诉讼法采纳罗列的办法予以判定;专属统辖是指根据案件的格外性质,法则规矩必须由一定区域的公民法院统辖。专属统辖具有排他性。除上级公民法院指定统辖外,凡是法则清晰规矩专属统辖的案件,不能适用一般地域统辖和格外地域统辖的原则判定统辖的法院。此类案件只能由法则所供认的法院行使统辖权,其他法院无权统辖。此外,协议统辖也不能变更专属统辖的有关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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