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造工程勘察计划办理法则关于法则责任的规矩
(1)违反本法则第8条规矩的,责令间断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好的勘察费、计划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吊销,依照前款规矩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诈手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1款规矩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注:第8条缔造工程勘察、计划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容许的计划内承揽缔造工程勘察、计划业务。
阻止缔造工程勘察、计划单位逾越其资质等级容许的计划或许以其他缔造工程勘察、计划单位的名义承揽缔造工程勘察、计划业务。阻止缔造工程勘察、计划单位容许其他单位或许自己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缔造工程勘察、计划业务。)
(2)违反本法则规矩,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缔造工程勘察、计划人员的名义从事缔造工程勘察、计划活动的,责令间断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构成丢掉的,依法承担抵偿责任。
(3)违反本法则规矩,缔造工程勘察、计划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缔造工程勘察、计划单位或许一同受聘于两个以上缔造工程勘察、计划单位,从事缔造工程勘察、计划活动的,责令间断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间断执行业务或许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构成丢掉的,依法承担抵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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