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复习知识点: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机构:青岛优路教育 时间:2016-04-05 点击:725

缔造工程法则职责的一般构成要件

法则职责的一般构成要件由以下四个条件构成,它们之间互为联络、互为效果,缺一不可。

(1)有损害实践发生

损害实践,即是违法做法对法则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构成的损害。

·具有客观性,即现已存在,没有存在损害实践,则不构成法则职责。

·损害实践不同于损害效果。损害效果是违法做法对做法指向的方针所构成的实践损害。

(2)存在违法做法

法则标准中规定法则职责的意图就在于让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国家强制力来树立法则的威严,制裁违法,削减违法。假如没有违法做法,就无需承担法则职责,而且合法的做法还要遭到法则的保护。做法没有违法,虽然构成了一定的损害效果,也不承担法则职责。

(3)违法做法与损害实践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法做法与损害实践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违法做法与损害实践之间存在着客观的、一定的因果关系。即是说,一定损害实践是该违法做法所致使的一定效果,该违法做法恰是致使损害实践的要素。

(4)违法者片面上有差错

所谓差错,是指做法人对其做法及由此致使的损害实践所抱的片面心情,包括故意和差错。假如做法在片面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差错,则做法人对损害效果不必承担法则职责。如公司在施工中遇到严峻的暴风雨,构成停工,然后延误了工期,在这种情况下,停工做法和延误工期构成丢掉的效果并非出自施工者的故意和差错,而归于不可抗力,因此不该承担法则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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