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账务处理

机构:成都仁和 时间:2016-05-27 点击:885

  为便于实务操作,还列出了五项认定标准,只要满足其中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即可确认为融资租赁。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2)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3)租赁期内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由此看来,税务规定的条件比会计准则少且简单。

  根据国税发[1993]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及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规定问题》的规定: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营业税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税,不征收增值税。由于我国对金融保险业市场的宏观控制,融资租赁是特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业务按营业税税目下的金融保险业征税,由税率为8%,在近三年内将降低至5%;营业额为租赁费减去设备价款及相关出租成本。

  财税字[1999]183号《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以及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境外外汇的借款利息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但境内的人民币借款利息不能扣除。

  租赁资产在租赁期内折旧和在法定年限内折旧,对租赁决策的影响不同。采取直线折旧时,若在租赁期内足额折旧,则可收到加速折旧和延期纳税的双重功效。《租赁会计准则》规定: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我国税法规定:在租赁期满后,无论所有权转移与否,均要求承租人在法定使用年限内提足折旧额,即当租赁期短于税法规定年限时,承租方仍要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否则要进行纳税调整。

  关于坏账准备,《租赁会计准则》规定: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的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以及租金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判断,自主选择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这是会计谨慎性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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