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政策

机构:福州仁和会计 时间:2016-05-27 点击:808

  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农业收入。

  应当纳税的农业收入分为以下四类:

  1.种植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

  2.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

  3.园艺作物的收入;

  4.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

  农业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收较少的地区,可以不进行夏征,在秋季一并征收。具体的征收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应当缴纳的粮食或者其他农业产品和现款送交指定的机关。

  纳税人有运送他们应当缴纳的粮食和其他农业产品的义务。义务运送的里程,一般以当日能够往返为原则,具体里程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超过义务运送里程的,其超过的里程,应当按照一般运价发给运费。在规定纳税人的义务运送里程时,对于交通不便的山区,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农业税地方附加是随同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正税附征的一种地方性税收。按照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了办理地方性公益事业的需要,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可以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用于兴修乡村道路、桥梁,修缮农村中小学校舍,兴建水利工程等开支。

  按照现行规定,农业税地方附加的附加率最高不能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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