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的免税、减税政策

机构:福州仁和会计 时间:2016-05-27 点击:861

  1.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可以免税1年至3年。

  2.移民开荒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可以免税3年至5年。

  3.纳税人在山地上新垦植或者新垦复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从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可以免税3年至7年。

  4.纳税人从农业科学研究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零星种植农作物的空隙地取得的农业收入,可以免税。

  5,纳税人由于兴修水土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而增加了单位面积产量的土地,受益不满3年的,仍然参照其受益前的正常年景的产量计算征税,增产部分可以免税。

  6.纳税人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可以酌情减税或者免税。

  7.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疾军人和其他纳税人,因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税或者免税。

  8.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民的生产、生活还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困山区,可以减税。

  遇到特大灾情,或者国务院决定的减税、免税措施,减征、免征农业税的数额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核准;其他农业税减免数额,在不减少财政部分配的征收任务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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