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变更:依约定变更

机构:南京仁和 时间:2016-06-11 点击:780

  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依劳动合同约定变更,另一种情况是依规章制度约定变更。

  所谓依劳动合同约定变更,是指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变更条件及相应的变更条款,待约定的变更条件成就时,双方依据约定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所谓依规章制度约定变更,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条件及条款,当变更条件成熟时,双方按照规章制度规定实施的劳动合同内容变更。

  值得注意的是,依规章制度约定变更的前提是该规章制度的制定并颁布实施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且已经作为附件被写入劳动合同。因此本质上讲,依规章制度约定变更是依劳动合同约定变更的一种表现形式。

  无论是依上述哪种形式的约定变更,都需要遵循以下具体的实施步骤:

  (一)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当某一条件出现时,双方可以就劳动合同某些条款进行变更。或者将明确规定了变更条件及变更内容的规章制度作为附件写入劳动合同条款。

  (二)当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约定的变更条件成就时,一方将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请求以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

  (三)另一方在审查没有异议后在书面的变更请求上签字盖章。

  (四)书面变更请求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备查。

  (五)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后,需要立即履行的,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内容严格履行,并为对方履行该变更内容创造条件。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依约定变更的“约定”有时比较具体明确,有时则比较模糊,这就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变更措施,否则会导致劳动合同内容变更风险。对于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变更或者调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地点等的有关内容,双方按约定变更或者调整即可;对于劳动合同中虽有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地点等变更或者调整的约定,但变更或者调整的条件和指向不明确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变更或者调整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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