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变更:因客观情况变更

机构:南京仁和 时间:2016-06-11 点击:921

  这也是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作出的劳动合同内容变更。

  按照该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实施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即调岗调薪。

  如果调岗调薪达到了目的,双方同意履行调岗调薪后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则不得解除,如果调岗调薪不能达到目的,双方不能就调岗调薪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可以说,因客观情况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是《劳动合同法》所采取的用于保护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劳动者的一种救济措施。

  采取这一措施必须遵循以下具体步骤:

  (一)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由一方将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请求递交另一方。

  (二)另一方对对方提交的变更内容进行审查。

  (三)经审查如果没有异议,则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对其变更内容表示同意。如果有异议,则以书面形式将异议返回给对方,双方就异议再次进行另一轮的协商。

  (四)直至双方对劳动合同变更的异议完全消除,再由另一方在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请求上签署“同意变更”意见。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请求经另一方签署“同意变更”意见后,由双方各执一份留存备查。

  (五)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请求涉及劳动合同履行行为发生变更的,劳动者应当依变更请求变更合同履行行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变更履行行为创造条件。

  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有关法律精神,当一方将变更请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以后,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或者一个合理的时间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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