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灭火救援员的申报条件:
初级灭火救援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1年以上。
中级灭火救援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
高级灭火救援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灭火救援技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消防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或大专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灭火救援高级技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等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模拟操作和口试等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采用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为合格。技师、高级技师还需进行综合评审。
4、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人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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