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防火规定

机构:杭州环球优路教育 时间:2016-06-14 点击:915

  采用B3级(易燃)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具应作阻燃处理,且不靠近火源或热源;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防火保护措施。

  顶棚、墙面、地面、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及其他装饰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燃烧性能等级。尽量避免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安全合理。

  装修时不应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及出口,并且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出口的正常使用。

  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准投入使用。

  装修单位必须将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需要更改时报原审核机关审批,由具有资质等级的装修队伍按图施工。

  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难燃)装修材料上,电气线路负荷应经计算确定,并留有1/3荷载余量,安装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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