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机构:十堰仁和会计教育 时间:2016-06-20 点击:889

  (1)进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回或折让而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按规定扣减,造成进项税额虚增,不纳或少纳增值税的,属于偷税行为,按偷税予以处罚。

  “营改增”也规定: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冲减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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