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不得抵扣的情况

机构:黄冈仁和会计教育 时间:2016-06-20 点击:752

  A:(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1)-(3)项的运费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

  (5)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B: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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