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应该到哪里办理纳税申报?

机构:深圳仁和 时间:2016-07-31 点击:797

  (1)预缴申报地点

  ①转让不动产

  a.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b.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注意:a情况不涉及预缴税款

  ②不动产经营租赁

  a.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b.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c.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注意:b和c两种情况不涉及预缴税款。

  ③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申报地点

  ①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②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③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④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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