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的签字盖章行为

机构:成都优路教育 时间:2016-08-12 点击:1045

  (1)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2)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3)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4)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 修改;注册建造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5)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6)监督管理

  a、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之注册机关。

  b、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的,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意见转交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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