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
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照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地点的确定有两种情况:如果纳税人属于法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如果纳税人属于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应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 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对已经实行预征办法的地区,可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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