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扣除项目的规定

机构:上海仁和会计 时间:2016-08-14 点击:742

  1.纳税人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2.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扣除项目和旧房建筑物评估价格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 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3.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4.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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