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属于:用益物权)
(2)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方法。工业、商业、旅游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
(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4)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要符合以下规定:
a、以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b、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c、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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