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

机构:重庆优路 时间:2016-09-02 点击:776

  1)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3)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 土方开挖工程;

  ● 模板工程;

  ● 起重吊装工程;

  ● 脚手架工程;

  ● 拆除、爆破工程;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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