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知识:解散公司诉讼

机构:上海仁和会计 时间:2016-09-17 点击:789

  (1)适用情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公司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①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4)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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