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民事诉讼证据的应用

机构:潍坊环球优路教育 时间:2016-10-09 点击:915

  1.举证期限

  (1)举证期可由当事人协商,并由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2)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4)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2.证据交换

  (1)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全过程;

  (2)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3.质证

  指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

  【提示】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注意1】可以不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原件或原物的情况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2)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注意2】关于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的质证

  (1)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确实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2)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3)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4)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5)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6)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4.认证

  指法院对经过质证或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认证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

  (1)对单一证据的认定规则

  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2)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为和解或调解作出妥协的对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在诉讼中对其不利的证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情况(见下)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3)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未成年人作出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与复制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确认其有证明力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提出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证据,除非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外;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对方当事人主张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主张成立。

  (5)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的认定原则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证人提供的对其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的有利证言,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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