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机构:眉山仁和 时间:2016-10-21 点击:752

  1.企业债务重组: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2~5.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税务处理相同

  6.新增:股权、资产划转税收规则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1)划转的类型: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2)符合的条件: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3)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②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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