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3.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3+4+2):
3个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4个客体: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2种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①自然人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
自然人的3种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16)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限制民事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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