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知识: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机构:烟台环球优路教育 时间:2016-11-07 点击:825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分为5大类,即:(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不良行为公布期间,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对于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应自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有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在本地区统一公布。

  各地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要逐步与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实时发布。

  对于已公布的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修改或变更,即:(1)公布的信息有误;(2)当事人整改经审查确认有实效;(3)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执法监督被变更或撤销。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按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对失信行为特别恶劣的,要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提高其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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