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低工资不包括:
①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②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
③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
④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2)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3)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4)“扣工资”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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